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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子说, "道法自然"。古希腊的圣贤思考的核心问题就是, What is natural right? 什么是自然正确的?伦理学以及所有的社会科学 都起源于"自然法"。本来, 任何一个经历、观察和思考过人世生活的人, 稍稍有些人世智慧的人, 都会逐渐领悟:无论在个体、家庭和社会生活中, 都存在某种系统性的"自然正确的原则", 可以称之为"天道"或"自然法", 只要生活偏离了自然法, 总会付出一定的代价, 收获相应的惩罚。我思考了社会政治问题很多年, 经历了人生的多种磨难, 40岁之后越来越明白看到了自然法的存在。

在18世纪之后, 西方哲学逐渐转变成了"philosophy without sophia", 而且学术的分工让哲学变成了一门狭隘的(与经济社会学的论证无关的)理性论证的学科, 聪明的现代哲学家们越来越理直气壮地声称:"天道"或"自然法"的理念是旧的形而上学(玄学)的残余, 根本得不到"理性"的证明(justification), 因此必须抛弃之, 从此之后, 人的理性为自然立法, 而且唯独人的理性才有资格立法。这些哲学家从来不会想到, "自然法"关乎实际生活的方方面面, 逻辑依据不乏实际的社会经济学原理, 首先并不是抽象哲学论证的对象。更可叹的是, "理性的时代"之后, "民主的时代"不可避免的到来, 为自然和社会政治生活立法的"理性"进一步蜕变了, 最终在20世纪化身为商谈理性、交叉共识、"无知之幕"后面"公民们"的立法过程。罗尔斯主义者居然相信, 公民集体性的民主过程能够为现代社会奠定理性、合法的理想的政治基础!他们看不见, 当代文明最大的敌人仍然是国家干预主义, 而后者得到的最有力的支持就是民主立法和决策过程。国界是地球上最武断、最没有道理可讲的东东, 世界地图清晰表明了这一点, 公民属于哪个国家?只要稍稍更改一下国界, 某个区域的少数族群就成了自己所在地区的多数民族。真正的法律传统都坚持, "真正的法律不是被制定的, 而是被发现的", 因为社会生活中存在"自然法"。

在人类历史上, 还从来没有像当今的现代社会一样, 理直气壮地彻底地无视自然法。真正能为文明奠基的自由主义政治原则, 必定基于自然法, 基于彻底的自治原则, 将一切集权式的、强制实施的立法废除, 这样的社会理想最早正是由老子表述的, "道法自然"就是作为自然法的宪法的总纲。罗斯巴德在其伟大的经济思想史著作中开篇就说明了, 彻底的自由主义源于中国的老子。"道法自然", 偏离了自然法, 无论在个人生活还是在社会政治层面上, 就是往死里作。现代国家对社会生活的一切干预, 都是往死里作。[登峰造极的"往死里作", 就是奥巴马力推的美国全民医保法案。这是一个毫无理性、违背经济学基本常识的昏庸至极的立法。可是, 遗憾地是, 多数民众都不会基本的经济学推理, 而自以为是的哲学家们对社会科学的原理往往一窍不通, 却掌控了"政治哲学"的话语权。]

人的理性的首要任务就是发现"自然法"。然后, 对"自然法"自身继续追问, 最后认识到, 自然法源于神的创世, 创世过程就是自然法的首要体现。"道法自然"的"道"首先是"创世之道"。faith in God, 离不开对"天道"的理解和对创世的奥秘的真正知识。

2. 迟至17世纪末, 洛克(John Locke)在论证自然法的时候, 他的路线是法律和经济学的推理, 而不是哲学的抽象论证。假如你对洛克说, 自然法概念是形而上学的残余, 他会哭笑不得。他会论证说, 好吧, 为什么每个人自己应该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property)? 假如每个人的行动决策都需要集体决策或权威来决定, 你觉得可行吗?ok, 每个人都有自由行动的权利, 那么假如他没有属于自己的property, 他的行动所需要的任何工具或资源必须经过集体决策或权威同意, 他能自由行动吗?ok, ...., 逐步论证。一切社会科学尤其经济学源于"自然法"。何故?比如说, 历史上的哲学家一直关心的一个问题是, what is natural value or natural price (of something)?奥地利经济学家维塞尔1890年的名著仍然名为<自然价值>。结论当然是, 自由市场过程决定的均衡价格就是"自然价格"。注意!"自然正确"是实际的社会过程决定的, 而社会过程往往是非人格化的, 不是任何人理性设计的。

古代的哲学家不是现代的哲学专家, 因此他们很自然地思考法律和经济学问题;他们也没有后世出现的一个很有意思的观念, 即在各门学科中哲学占据着制高点, 哲学家可以不理会各门具体科学所揭示的(比如关于社会运转的)理论逻辑, 仅仅根据更抽象的推理和论证, 就有资格裁决和指导人类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必须马上指出, 关于"哲学居于commanding height"的观念并非毫无道理, 可是必须明白其必要的前提条件, 由于许多社会领域的逻辑很难被抽象概括, 甚至有着更根本的难题, 制高点经常是失效的。比如, 刚才的例子, 你如何用抽象哲学论证来发现natural price的制定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说, 专业哲学家的出现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假如对抽象概念的效力不加反省, 那就更可怕了。辩证法曾经是哲学家引以为豪的无坚不摧的万能工具, 早先的中国大学生都要学习一门自然辩证法, 理由是这种辩证法能指导科学研究。这个想法有多么荒唐, 我就不说了。经济学是一门典型的自然法科学, 那么有没有一门能指导经济学研究却不必理会经济学原理的独立地"经济哲学"呢?没有!这样的"经济哲学"抽象得没有实质内容, 而且不能指导经济学思考。

现在我的问题是, 有没有居于commanding height的"政治哲学"呢?这门哲学可以不理会实际的社会政治过程, 通过人为的抽象模型, 能推导出足以指导实际政治的原理和政策建议来?阿伦特认为, 没有政治哲学, "政治哲学"是"方的圆", 逻辑上不存在; 哈耶克等古典自由主义者也认为没有, 他们的政治哲学实际上是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衍生结论。何故?阿伦特说, "哲学"是一种"solitary business", 哲学家自己试图通过理性的运作来发现natural right, 发现之后, 就推荐给统治者或(如同施特劳斯的门徒所希望的那样)成为哲学家-立法者, 总之"立法者"所立之法来自哲学家的理性思考。可是, 社会生活和政治过程不是这样的, 其根本特征是"复数性"; 假如阿伦特懂得更多的经济学或古典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话, 她会改进和完善自己的论证, 社会事务中的"自然正确"并非哪个人的理性能自主决定或推断出来, 而是常常由个人理性既不能把握、更不能主宰的社会过程来决定的, 因此"政治哲学"在逻辑上站不住。比如, 政治哲学家经常讨论社会范围内的分配公正问题, 甚至提出各种"补偿原则", 可是这个拟人化的"分配"是不恰当的, 因为在社会和经济中根本没有一个人在负责收入分配, 分配是一个非人格的社会过程, 如何谈及"不公正"呢?实际上, 不公正的真正根源就在于政治权力的有形之手对这个非人格化的社会过程的人为干预!政治哲学家抽象出来的政治磋商模型或立法模型, 本身就是对实际的社会过程的歪曲, 模型所刻画的过程在自由社会中根本不存在, 只能通过政治过程人为地造就出来。

专业哲学家们总是看不到, 他们在社会政治事务上的许多抽象的哲学原则(比如各种反歧视的人权法则)在具体的运用中漏洞百出、问题丛生, 原因是他们没有考虑实际的社会过程是怎样进行的。给政治哲学家们推荐一本解毒的书吧, Richard A. Epstein's <Equal Opportunity or More Opportunity. The Good Thing about Discrimination> (Civitas-2002), 看看反歧视的人权法律的实际后果, 就知道在哲学思考时自己没有看到的社会过程有多重要, 社会过程有多么复杂, 魔鬼如何藏在细节之中, 以及非意图的后果如何破坏了这类法律的效果, 最终得不偿失的, 更重要的是实际考察何为"人性的自然倾向', 很多的现代人权立法尤其是反歧视法律如何违背了"自然法"。

正如总量的经济社会统计往往掩盖了更重要且关键的结构问题, 抽象的哲学思考往往忽视了具体的社会过程, 而这些非人格化的社会过程才是自然法的出处。

3. 哈耶克一世警惕和批判建构理性主义, 而在很大程度上"建构理性主义"是西方哲学难以摆脱的属性(property), 政治哲学尤其如此; 哈耶克自己也经历了漫长的思考过程, 才彻底明白了自己的立场的关键含义, 于是发生了他的政治思想中最重要的一次转折, 即从康德和德国式的"法治国思想"转向了"普通法-法治思想"。何以如此呢?为什么哲学家急需理解作为法律概念和社会科学理念的"自然法"呢?上文我们对自然法的说明有侧重社会科学(尤其经济学)的倾向, 这里强调一下自然法的法律概念的重要性。

古代和中古世界流行的是习惯法, 中央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观念在西方世界是很晚才出现的, 对于英国的Edward Coke和Mathew Hale爵士(甚至布莱克斯通)来说是不可思议而又荒谬的事情。英国的普通法当然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自然, 我们也知道这个过程受到了中央王权的推动, 可是从实际司法过程看, 普通法基本上延续着"自然法"的轨道。注意了, 法官的作用主要是发现和宣判, 而不是裁决, 裁决是由涉及法律纠纷的社会过程来做出的, 不是经过任何人从全局着眼、经过理性斟酌来做出的, 主要参考意见来自陪审团, 而陪审团成员的选择一定植根于当事人所亲熟的local context, 以便尽量保持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判例法的程序也说明, 普通法的重点不是通过理性的思考抽象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 而是让法律规则尽量内生于实际的社会过程, 尽量减少人为的干预和造次。好, 现在我遗憾地说, 当今世界包括中国人对刚才所说的这种法律理念普遍感到陌生, 难以理解"这些非人格化的[即不是由单个的法官或哲学王理性思考或权衡的]社会过程才是自然法的出处。" 人们总是倾向于哈耶克所说的"建构理性主义的思维模式", 尤其在法律事务上; 人们总是倾向于认为, 法律是圣王-立法者或民主机构站在社会过程之外、对社会过程做通盘考虑之后被制定出来的, 而司法则是法官站在社会过程之外、对当事人互动过程做通盘考虑之后来权威性地裁决。这种思维倾向的原因很多, 在欧洲经历了民族国家的兴起、暴力和防卫手段的垄断和建构理性主义哲学的影响, 在中国则是法家和秦制开启的传统已经偏离了古老的习惯法, 以至于在中国民众的想象中总是一言九鼎的政府官员-法官集于一身的形象。

最后我们回到哲学家的思维习惯上来, 阿伦特之所以"发现""哲学史一项孤独的事业", 乃是因为典型的哲学家就是站在社会过程的外面、从事总体性的抽象理性思考的人, 因此当他们的思考涉及法律和政治事务时, 自然地就滑向哈耶克所批判的"建构理性主义"。可是, 假如一个人还看不出中央立法的建构主义的危险, 那么就很难指望他能理解"自然法"以及社会秩序的(真正)来源了。哲学家尤其关心政治的哲学家, 尤其要多看几遍哈耶克的<科学的反革命>中的那篇"孔德与黑格尔"。

另外需要提醒某些哲学家尤其施特劳斯主义者, 古代世界的"立法者"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神话, 除了传统主义者们所描述的上古埃及那样的政治等级和精神等级重合的社会(中国商汤时代也近似), 古典世界不存在理性主义哲学家所想象的那种"立法者", 无论是雅典的索伦还是斯巴达的莱库古, 说"立法"不假, 可是他们立法的主要依据仍然是'自然法', 他们的工作更多的属于系统表述和endorsement, 而在宣布立法之前他们的任务是"发现", 发现内生于自发社会过程的法律, 而不是通过超人的理性思考和深谋远虑为后人制定普通人的智力和眼界远远够不着的大法。重大革新也是可能的, 可是无论如何要顺从自发的社会过程的自然和惯性, 让社会结构和过程更加顺乎自然, 否则多半会徒劳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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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鹏

刘云鹏

342篇文章 306天前更新

刘云鹏 男,1972年出生于山东章丘。1998年7月就职于当时尚存的中信国际研究所, 2003年12月离开。1992年至今, 致力于通过读书、思考和生命体验来追求真理。曾经热切关心社会和苍生的命运, 直到自己也成为了弱势群体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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